[土地房产] 关于印发《南部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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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部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86次政府常务会、十四届191次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南部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切实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南充市房票制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房票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依法依规平稳有序推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票安置工作,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房票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指按照我县现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和相关奖补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我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房源库商品房(包括商业房、住宅房、车库或停车位)的征收安置方式。《房票价款确认书》(以下简称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出具的自行购买房源库商品房的资金结算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开具、发放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部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房屋征收项目(包括已征收未安置项目)。已启动安置房建设的被征收人和已提前安置并拈号锁定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人不纳入房票安置范围。已征收未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自愿原则,分批次逐步进行。

第五条 建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科学制定房票安置具体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推动房票安置工作有效落实。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房票安置协议》审核、开具房票、房票使用和监管。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源库的建立,房产企业的房票资金使用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房票资金筹集、拨付及监管。

乡镇(街道)负责房票政策宣传、协议签订、房票申请审核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房票安置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房源库

第七条 房源库应当通过公开征集审核的方式,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房源。进入房源库的房源为主体竣工且符合验收交付和办证条件的未售房屋。房源库的确认工作由房管部门负责,房产企业应当向房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房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确定进入房源库的企业和楼盘并公示。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与进入房源库的房产企业签订房票安置合作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合作宗旨及目的、基本信息、房票结算、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金额核定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被征收人拟安置还房(原协议还房)所在区域、地段、土地性质进行价格评估,出具专业、客观、准确的评估报告,作为货币量化结算依据。

第十条 房票金额由货币量化资金、房票奖补资金、房屋重置补偿资金三部分组成:

(一)货币量化资金:乡镇(街道)根据被征收人拟产权调换房屋性质、面积以及项目评估价格核定货币量化资金。属已征收且部分安置的,应当扣减已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二)房票奖补资金:给予被征收人应当产权调换住房部分300元/㎡的房票奖补资金。属已征收且部分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扣减已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营业房部分不予奖补。

(三)房屋重置补偿资金:扣减产权调换后剩余的有效建筑面积按房屋不同结构类型相对应的重置价格核定货币量化资金。

该三部分资金计入房票总额。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一条 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已征收未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向属地乡镇(街道)提交《房票安置申请书》,申请通过后纳入当前批次房票安置。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按照现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属已征收未安置的被征收人,乡镇(街道)与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根据原协议签订《房票安置变更协议》,原协议作为附件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需提交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协议审核情况向被征收人开具房票,也可根据被征收人实际购房需求分多张开出。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后,应当积极配合房产企业,按照商品房买卖流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房票安置政策实施期间,不申请房票安置、要求执行原协议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可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安置房源中统筹调剂。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按现金补偿和房票结算两种类型资金分期、分比例拨付。

第十七条 房产企业所持房票的结算工作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结算起始时间以实际成交的网签时间为准,期限为24个月。网签成交后1个月支付房票结算总额的10%并收回房票,做登记处理;期满12个月支付房票结算总额的20%;期满18个月支付房票结算总额的30%;期满24个月并在房产企业预告登记的前提下支付房票结算总额的40%。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费、搬家费、附属设施补偿费不计入房票,采取现金结算,由属地乡镇(街道)按程序申请拨付。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购商品房后,持房票与房产企业据实结算。被征收人选购商品房实际成交金额至少达到房票总金额的90%,未达到90%的按90%计算,结余资金结算不得超过房票总金额的10%。实际成交金额超出房票总金额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被征收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在县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结余资金核算,县房屋征收部门按其网签时间于12个月内拨付。

第六章  使用规则

第二十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只能用于购买房源库内商品房,不得用于其他非购房用途。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购买房源库商品房所产生的税费、维修资金、物业、办证等费用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行选购房源库内的商品房,自主与房产企业按照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房价。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新征收项目过渡费标准按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执行;改签为房票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原拆迁安置协议执行。过渡期自房票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凡与征收实施单位签定协议并领取了房票的被征收人,视为已经享受政府的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国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房票安置资金应全部进入房源库项目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严格按照规定优先用于本开发项目各项税费的缴纳和项目建设,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抽逃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公安、财政、审计、税务、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房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和企业在房票安置实施过程中,不得有伪造票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违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印发,解释权归南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9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南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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